宁波高新区债务优化合同

宁波高新区债务优化合同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

  • 1
  • 共 1 页